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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能否依主合同一并申请?| 坚果律师 时间:2021-10-13 / 浏览: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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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否可以依据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直接就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申请仲裁?

裁判要旨

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不得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部分裁决属于超出仲裁范围,应当予以撤销。

坚果律师说法

担保合同一般针对于主合同而言,毫无疑问属于从合同,依据主从合同属性,原则上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另一方面,依据《[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敏感词]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似乎正常推论下去,应当得出担保合同随主债务合同确定仲裁管辖的结论。

然而事实上,[敏感词]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形,已经有了很明确的意见。

在友邦胶袋印制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祈祥、陈建军案中,王国建、祈祥、陈建军作为担保人,仲裁庭根据主从合同关系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仲裁条款对另外一份合同《担保书》具有约束力,从而作出由王国建、祈祥、陈建军对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裁决。
裁决下达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及王国建就前述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意见:
案件所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担保书》虽然有主从关系,但两个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同,保证人王国建、祁祥、陈建军并非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约主体,且《担保书》中并未约定该保证合同受主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而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有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经当事人明示授权,仲裁庭才能取得处理纠纷的权力;且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一般均要求是书面的形式。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从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来讲,无法推定担保人默示接受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此不能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有约束力。
由此,仲裁庭对没有约定有仲裁条款且没有约定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是欠缺依据的,其对《担保书》所涉事项进行裁决,裁决事项超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范围,对此应予以纠正。对其超裁部分的担保事项应予以撤销。

该意见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逐级上报[敏感词]人民法院批复。

[敏感词]院在《[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9号)中,明确作出如下答复:
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担保人王国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作为担保人部分的裁项的理由成立。鉴于王国建与祈祥、陈建军系共同保证人,三者具有共同的法律地位,且关于该三人责任的裁决共同表述在裁决书第()项中,人民法院宜将该裁项作为一项不可分的裁决予以撤销。

至此,本文一开始的问题有了很明确的答案: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的,不得依据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提出仲裁申请。而主债务未经仲裁,单独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又是否可行呢?[敏感词]人民法院在《中航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25号】案件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裁定,认为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的,主债务尚未经仲裁,实际上主债务无法确定,因此也无法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仅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未作仲裁管辖约定,必须要等到主债务仲裁结束,确定主债权金额,才可以就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因此,在起草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管辖需要一致。否则等到需要起诉时才发现,不但会导致案件的处理周期被远远拉长,使得担保人有充分的时间躲避债务。另一方面,由于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就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同时处理,会使得诉讼成本无论金钱还是时间都接近成倍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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