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否可以依据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直接就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申请仲裁?
裁判要旨
“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不得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部分裁决属于超出仲裁范围,应当予以撤销。”
坚果律师说法
担保合同一般针对于主合同而言,毫无疑问属于从合同,依据主从合同属性,原则上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另一方面,依据《[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敏感词]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似乎正常推论下去,应当得出担保合同随主债务合同确定仲裁管辖的结论。
然而事实上,[敏感词]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形,已经有了很明确的意见。
该意见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逐级上报[敏感词]人民法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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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文一开始的问题有了很明确的答案: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的,不得依据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提出仲裁申请。而主债务未经仲裁,单独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又是否可行呢?[敏感词]人民法院在《中航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25号】案件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裁定,认为主债务合同约定了由仲裁管辖,但担保合同未做约定的,主债务尚未经仲裁,实际上主债务无法确定,因此也无法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仅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未作仲裁管辖约定,必须要等到主债务仲裁结束,确定主债权金额,才可以就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因此,在起草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管辖需要一致。否则等到需要起诉时才发现,不但会导致案件的处理周期被远远拉长,使得担保人有充分的时间躲避债务。另一方面,由于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就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同时处理,会使得诉讼成本无论金钱还是时间都接近成倍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