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为抗击疫情,[敏感词]采取有力措施防控疫情扩散,并宣布春节延长假期3天,广东省紧接着要求各企业最早不得于2月9日24
截至2月21日,深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超过80%,伴随着复工,企业迎来的[敏感词]个挑战便是工资发放。
这些问题让企业一复工就开始陷入疑惑…企业到底该怎样给劳动者发放2月份的工资呢?
根据[敏感词]及各地关于复工的规定,我们将2月份工资计算拆分如下: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发现,2月10日复工前及复工后休息日的工资发放方法已经规定的相当明确,而2月10日后的工作日工资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2月10日后,若企业正常复工自然需要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但企业未正常复工时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呢?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就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确定了基调:
结合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情况,工资发放主要为以下几种:
1. 正常上班或能够远程办公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
企业等待复工审批期间,属于企业原因的停工停业期间,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工资。
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三类人员系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因交通管制无法返深或返深后需自主隔离14天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如未抢到返程票、没有口罩等劳动者原因无法复工的,根据公平原则,企业无须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但员工可以向企业申请休年休假、调休或者事假,员工申请休年休假或调休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休假或调休期间的工资,事假则无需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从以上规定看来,似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简单明了,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我们仍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约定月正常工作时间为固定工资,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固定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月正常工作时间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但约定了津贴、补贴、资金不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内,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月正常工作时间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但没有约定津贴、补贴、资金是否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内,若奖金、津贴、补贴参照出勤天数计算,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若奖金、津贴、补贴以实际产量或销售量计算,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以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制,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基本工资。
[敏感词],结合工资表我们举例说明(某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采用月薪制8000元,基本工资2200元):
1. 若劳动合同约定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不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组成部分的,那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基本工资2200元。
2. 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不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组成部分的:
岗位津贴、工龄津贴(有些称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与出勤和业绩均无关系,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全勤奖:不论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均因政府要求,即使企业自主停工停产也系企业原因,也就是说,劳动者并未缺勤,那么全勤奖也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通讯费、住房补助:在员工返深且投入工作的前提下才享有的,可以不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则需要企业有明确的绩效制度可供执行,否则,绩效工资也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敏感词]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怎么计算?
(1)宝安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关于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新型完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第十九条:“如何支付2020.2.3-2020.2.9日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明确了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性质上属于停工停业期间,也就是说,2月3日即为停工停业期间起始日。
(2)人社部发〔2020〕8号文中,称“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敏感词]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因此,若2月10日开始,企业与员工协商年休假、调休的,则年休假或调休期满之次日为停工停业期间起始日。
2. 应以持续的、不间断的方式累计计算3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因为原料到货原因、生产安排等原因,企业不得不以轮休的方式停产停业,但是只要劳动者出勤,停产停业期间均应重新起算,如“深圳市成大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方确认被告在此期间有回公司上班,但均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实际出勤天数。因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被告2018年9月实际出勤4.5天、2018年10月实际出勤3.5天、2018年11月实际出勤1天均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应按被告工作时间工资的80%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同时支付被告正常出勤工资。
上述案例中,由于停工停业期间出现了间断,导致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都要按照张东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进行支付,这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相违背。
以上系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的个人解读,以上分析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参考之用。
尽管突发疫情打乱了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计划,给众多企业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但越是在这种困难时刻,企业越要处理好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保障各种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此外,在这次疫情中,部分企业的薪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纷纷暴露了出来,企业更应当从中吸取经验,进一步优化薪资制度等规章制度,从而更好地管控薪资成本,优化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