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在处理一起租赁纠纷案件时,出租方称承租方不交租金,要求解除合同;承租方称租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出租方还停了他的水电,他不仅不应当交租金,出租方还要赔偿他装修的几十万块钱损失。一时之间,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难分高下。
也就是说,虽然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承租方实际使用了,就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但是,一定要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吗,结果却并不尽然。
我们将2012年至2019年期间,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与占有使用费有关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后,法院认为,承租方不支付占有使用费为36宗,酌定支付为8宗,按双方过错比例支付占有使用费为95宗,其中,支持按照50%的比例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案件最多,第二是按70%的比例支付,第三是按30%的比例支付,具体如图所示:
法律明明规定了,出租方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或者按比例支持,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真相就是,虽然承租方取得了房屋,但是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了占有使用费的承担比例,具体如下:
也就是说,承租方投入的装修,可拆的拆走,不能拆走的,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现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但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呢?
我们将2012年至2019年期间,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与装修损失赔偿有关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法院认为出租方不应当承担装修损失为60宗,应当承担装修损失为9宗,酌定承担装修损失为52宗,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装修损失为166宗,其中,支持出租方按照装修现值的50%承担损失的案件最多,第二是按照70%的比例承担,第三是按照60%的比例承担,另有1宗因为装修物的权属无法明确,法院判令装修物权属无争议部分,出租方承担70%,装修物权属有争议部分,出租方承担50%,如图所示:
我们也针对出租方承担装修损失赔偿比例对应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涉违法建筑房屋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
出租方虽有权要求收取占有使用费,但也有义务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
1、通过合同条款设置,尽量减轻无效责任:
产权告知:明确告知承租方房产情况,披露房产性质,减轻过错责任;
消防责任划分:将承租方需办理的各项证照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涉及消防证照的,出租方还需核实建筑主体的一次消防手续是否已经取得,否则,影响承租方办理二次消防手续的,则存在赔偿损失的风险;
装修责任划分:明确约定装修应向出租方书面申请,未经申请批准,不得装修;
固定用途:租赁房屋用途应当作明确约定,避免用途不符时,法院认为出租方提供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
2、通过履行控制,降低无法足额收取租金及赔偿装修损失的可能性:
及时准确掌握出租情况(商业物业整体出租的,还可要求承租方提供经营情况,以供作经营分析和市场调查);
承租方一旦存在违约行为的,及时进行催告,避免拖延时间过长,租金难以收回;
出租方交付房屋给承租方使用时,应当及时组织房屋现状验收,区分装修物权属,避免扩大装修赔偿金额。
租赁合同到期或承租方搬离时,及时办理房屋交收,避免出现一方不交租,一方不交房的情况,即使手续无法交收的,也可以先收回房屋,避免空置期的占用使用费不被支持;
1、签订租赁合同前,尽可能做好租赁房屋产权及房屋情况调查工作:
签订租赁合同前,要求业主提供产权证、临时建筑使用许可等证件,若重大租赁项目的,还可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
要求出租方提供租赁房屋权属情况,避免出租方无租赁权;
了解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切不可盲目升级改造;
实地察看租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避免影响正常使用。
2、通过合同条款设置,尽可能争取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时的损失赔偿
明确约定装修损失如何承担,是否按租赁年限进行折旧,折旧比例如何确定;
明确约定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时,剩余租赁年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明确约定因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时,搬迁费用如何承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明确约定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时,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是否减免,减免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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