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合同当事人对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支付的价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孳息;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长春市国土局与泰恒公司签订标的为B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地块为现状土地条件,未拆迁的土地由泰恒公司自行负责拆迁整理;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11月25日之前竣工。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泰恒公司无法办理取得拆迁许可证,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判决驳回泰禾公司诉讼请求;泰恒公司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恒公司遂向[敏感词]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告方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泰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长春市国土局承担。
依据及理由:
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情势变更,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以泰恒公司未积极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导致拆迁不能为由,认定由泰恒公司承担拆迁不能的责任错误。
3、长春市国土局对于合同的签订及无法履行存在过错
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否解除;
2、如应解除,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说理
案件解析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敏感词]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再审申请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体现了[敏感词]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指导性裁判理念。坚果律师在对案件分析后,同时也归纳出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并进行了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敏感词]审、第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认为泰恒公司合同履行不能是由于泰恒公司取得土地后怠于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当自行承担拆迁带来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二审认为根据合同签订前下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泰恒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或许是考虑到情势变更制度的认定难题,[敏感词]院再审判决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情势变更原则,而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法定解除的[敏感词]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均集中在能否成立情势变更上,却忽略了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满足了法定解除合同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适用《民法典》法定解除合同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更为符合本案法益取向。再审则抓住这一点,将裁判焦点集中于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的还能否实现,从而判定案涉合同应否解除。
根据《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而在本案中,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所致,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依照公平原则,合同依法解除后,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结语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