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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退票?演出时长不足?这份演唱会维权指南请收好 时间:2023-08-02 / 浏览: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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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疫情阴霾的逐渐散去,沉寂了近3年的演艺行业终于迎来全面复苏,各地的演艺活动层出不穷,观众的热情也空前高涨,演唱会、音乐节等热门活动常常一票难求。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和争议,消费者与主办方、票务平台之间因购票、退票、观演等产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
6月中旬,[敏感词]演唱会退票更是冲上热搜前排,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类似维权事件近期频频发生,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应当受到重视,本文将结合当下演艺活动举办的现状,对常见的一些争议或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一些思路。

01网络购票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演艺活动的举办主要涉及到演艺公司、票务平台、消费者三方主体,演艺公司作为活动主办方负责提供演出服务,票务平台负责提供票务销售等票务服务,消费者负责支付价款购买门票。演艺公司与票务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本文不作展开讨论。
消费者购买门票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同时分别与演艺公司、票务平台形成了竞合的法律关系。
其中,演艺公司作为活动主办方,向消费者提供演出服务,与消费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2017)京01民终651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演唱会门票是合同凭证,证明观众与举办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应包括时间、地点、服务内容等。”
票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票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多被认定为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65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运营的大麦App订购演唱会门票,被告向原告提供订票服务,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手机订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已证明其与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02实践中对各方主体责任的认定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消费者与演艺公司、票务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均可以适用有关民事合同的一般性法律法规规定,而因购票、退票等产生的争议在实质上往往属于对合同违约、解除等问题的争议。因消费者与演艺公司、票务平台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解决争议时,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
票务平台售票时,门票商品详情界面会注明演艺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演艺人员、演出时长、退换票规则等内容,前述内容即可以作为消费者与演艺公司或票务平台订立的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中,如演艺活动的演出内容、时长等与前期宣传不符,或因演艺公司原因导致活动取消等产生的争议,消费者维权时应向演艺公司主张权利。
而因购票、退换票等票务问题产生的争议,维权时应向票务平台主张。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会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演艺公司、票务平台或消费者自身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作出裁判。
本文针对责任主体的不同分别摘取以下案例中的裁判内容作参考:
1、演艺公司方违约
如(2021)京01民终8917号裁判案例中,因主办方举办的演艺活动实际演出时间少了23分钟,较原定的演出内容亦少了三首曲目,与在大麦网公示的内容不一致。故法院认为“主办方凤凰卫视、新创华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综合考量凤凰卫视、新创华公司的过错程度、实际演出时长、实际演出曲目数量等因素酌定退还部分票款并无不当”,支持了消费者关于要求退还部分票款的主张。
2、票务平台方违约
如(2020)粤0307民初39425号裁判案例中,消费者通过“永乐票务”APP购买演唱会门票。因演唱会延迟,永乐票务客服人员称可以退款,但经消费者多次催促并向12315进行投诉,费用仍未退回。法院认为“因被告未能履行返还票款及运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票款及运费人民币2960元,合法有据”,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
3、消费者违约
如(2017)京0106民初17803号裁判案例中,消费者因自己购错票提出退票,大麦网扣除其50%票款的退票手续费。法院认为:“刘朝国单方面提出解除票务服务合同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换票标准在大麦网的网站上公示,应是票务服务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刘朝国主张该退换票标准系大麦网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限制其退换商品权利和加重其责任等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时效性和有限性是演出票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重要特征,且目前我国的票务市场呈现出繁荣发展、自由竞争的良性环境,即使票务服务方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制定了所售票品的退换政策,消费者仍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购买以及从其他票务服务方购买,况且不同于机票、火车票等记名票券,案涉票品系不记名的,所以消费者也可通过自行转让解决退换限制的影响,因此在本质上不存在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加重其责任的情形,故对刘朝国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案中,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单方要求退票并被扣除退票手续费,法院认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驳回其要求退还手续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针对消费者能否单方要求退票的问题,不少消费者还指出通过票务平台购买的门票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票”规则,对此法院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观点,即:“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是基于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对商品的认知和判断可能会受到约束或限制,但演出门票出售时已经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先、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到对演出信息的认知及是否购买门票的判断。
此外,演出门票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时效性、专有性、有限性等特征,如果支持任意退票,确实可能会给经营者的销售带来较大影响,且不记名的纸质门票也可以通过转让给他人的形式来避免票款损失,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宜扩大适用于演出门票的购买活动。
03消费者维权具体路径
在消费者与演艺公司、票务平台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进行维权往往面临着更大的阻碍和困难。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但前述部门也仅能从居中调解的角度,协调双方化解纠纷,如相对方不同意调解,可能需要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一旦进入诉讼,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还应负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演艺公司、票务平台存在违约的情形。如:演艺公司通过官网或其他平台发布的活动宣传、票务平台商品详情界面载明的活动信息及退换票规则、购票时的订单截图、支付凭证、与演艺公司或票务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演艺公司、票务平台存在违约行为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文字、图片、视频材料等。
最后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通过“黄牛”等非官方途径购买的门票,无法提供原始的订单、购票记录,无法证明门票合法来源的,可能导致最终无法实现维权请求。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票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购票,并留存好具体的订单记录等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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