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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贷款提供虚假资料 出卖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买受人担保合同履行 时间:2023-05-24 / 浏览: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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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需达到证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程度即可。在二手房交易中,若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资料,一旦被银行查明,则无法顺利办理房屋贷款,出卖人基于合同履行的考虑,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进行对抗,要求买受人尽快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买受人无法提供的,则出卖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举全家之力交首付的前提下,贷款月供就成为刚需族支付房款的[敏感词]方案。而买受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会影响到贷款资格与贷款比例,若买受人为获得贷款而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一经银行查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此时,出卖人该如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利益?



01出卖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当遵守,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基础。单方解除权唯有在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事由时方可行使。若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买受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出卖人即可直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只能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为支付房款,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筹集房款的方式存在多种,申请银行贷款只是方式之一,当其未能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买受人还存在其他方式筹得房款并支付的可能,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因此,在买受人因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获批贷款月供的情形下,出卖人不可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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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若不能直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该如何正当行使权利?

当出卖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时,为尽早确定买受人能否支付房款,对于出卖人来说有利的方式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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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若双方未在合同中对银行贷款的结果作出预估和处理的约定时,买受人一旦在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银行可能会拒绝贷款,从而影响到买受人的支付房款的能力,此时已经达到买受人可能无法支付房款的程度,出卖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敏感词]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尽快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这一观点也在(2019)粤03民终2866号、(2018)粤民申588号案件中均得到法院支持。

(2019)粤03民终2866号,深圳中院认为:即使因虚假离婚证可能造成的风险属实,但涉案合同就银行贷款不能获批或批准金额不足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按揭贷款可能出现的结果已经有预估和处理约定,因此,按揭贷款的结果不能再作为不安抗辩的理由。

(2018)粤民申588号,广东省高院认为:付某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伪造的离婚证。因使用虚假证件申办贷款,贷款银行一经发现,可基于民事欺诈撤销贷款合同,付某因此可能面临贷款被收回进而影响支付能力的后果。对付某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魏某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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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一旦银行贷款出现问题时,出卖人应当尽早以书面的方式发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通知建议载明如下内容:

[敏感词],载明不安的原因、要求买受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及期限。

第二,载明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出卖人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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