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需达到证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程度即可。在二手房交易中,若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资料,一旦被银行查明,则无法顺利办理房屋贷款,出卖人基于合同履行的考虑,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进行对抗,要求买受人尽快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买受人无法提供的,则出卖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举全家之力交首付的前提下,贷款月供就成为刚需族支付房款的[敏感词]方案。而买受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会影响到贷款资格与贷款比例,若买受人为获得贷款而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一经银行查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此时,出卖人该如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当遵守,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基础。单方解除权唯有在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事由时方可行使。若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买受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出卖人即可直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只能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为支付房款,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筹集房款的方式存在多种,申请银行贷款只是方式之一,当其未能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买受人还存在其他方式筹得房款并支付的可能,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因此,在买受人因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获批贷款月供的情形下,出卖人不可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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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若不能直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该如何正当行使权利?
当出卖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时,为尽早确定买受人能否支付房款,对于出卖人来说有利的方式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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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若双方未在合同中对银行贷款的结果作出预估和处理的约定时,买受人一旦在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银行可能会拒绝贷款,从而影响到买受人的支付房款的能力,此时已经达到买受人可能无法支付房款的程度,出卖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敏感词]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尽快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这一观点也在(2019)粤03民终2866号、(2018)粤民申588号案件中均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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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一旦银行贷款出现问题时,出卖人应当尽早以书面的方式发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通知建议载明如下内容:
[敏感词],载明不安的原因、要求买受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及期限。
第二,载明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出卖人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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