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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知多少? 时间:2023-05-29 / 浏览: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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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开庭审理是我国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对当事人而言能直观地体现言词原则、辩论原则,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与此同时,随着二审民事案件激增,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在例外的情形下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在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当事人如何应对二审不开庭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若存在程序违法时该如何救济?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供大家参考。


01哪些情形下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于二审民事案件来说,开庭审理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二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敏感词]百七十六条[敏感词]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须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此外,《[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四种具体情形:(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结合《民事诉讼法》[敏感词]百七十六条不难发现,除了[敏感词]项三类不服裁定的案件因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较为简单外,《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列举的情形基本上都是事实清楚、不大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查证的典型情形:
其中,第二项“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比如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仅为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即使开庭审理也毫无意义,纯属浪费时间和精力,不开庭审理有利于二审法院快速判案;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鉴于二审开庭的主要功能系查明案件事实,既然事实清楚,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不大,法律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二审法院可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等方式获取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意见。而对于第四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显然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事实是否清楚都不影响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02不开庭审理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的不开庭审理不等于欧洲大陆法系一些[敏感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二审法院只对一审上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即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书面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开庭审理,特指在民事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径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

两者的差别在于“书面审理”只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这意味着不与当事人会见,当事人自然也就不能发表意见。而“不开庭审理”,则是需要经过调查和询问的环节,尤其是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有机会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与法官交流,法官可以了解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焦点的诉讼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开庭的缺陷。


03当事人如何应对二审不开庭审理?

民事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设计,显然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但是,目前针对不开庭审理尚无细化的配套程序,对于调查、询问的具体流程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调查和询问的情况相差较大,二审不开庭审理增加了异化为以一审庭审笔录为中心的书面间接审理的风险,架空了合议制,弱化了事实认定机能,违反了口头原则、直接原则和公开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辩论权,甚至是接受裁判请求权,使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付之阙如,从而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因此,对于二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如何争取开庭审理,在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时又该如何降低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全力搜集新证据、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敏感词]百七十六条[敏感词]款的规定,提交新的证据,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是推动法院开庭审理的重要诀窍。因此,一审庭审结束后,仍有搜集新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院传票上的传唤事由系“开庭审理”,在某种程度上,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一个好的开始。
此外,在提交新证据时,[敏感词]能简明扼要、直击重点地指出该证据对应的一审法院错查漏查之处,便于让法官直观地感受到新证据的份量。同时,因新证据也不可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全貌,往往只是某个关键节点或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所以,除了单列新证据之外,建议重新编撰证据目录和材料,把新证据与一审证据重新组合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目录增加备注一栏,特别注明哪些是新证据,以便法官对于整体案件事实和新证据情况均一目了然。
(二)积极联系法官,确定审理方式
在二审案件确定承办法官后,对当事人而言,就要主动联系法官确定审理方式。以深圳中院为例,上诉人在收到《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时,应认真填写《二审案件在线询问纪录》,着重强调对一审查明事实的异议,有补充的上诉意见或其他意见的,也应及时提出。如认为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要积极与法官电话沟通,及时提交书面的开庭审理申请并附具理由。对被上诉人而言,如果认为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除了及时发表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之外,也可以向法院明确请求开庭审理。
(三)预测调查、询问事项,确保知己知彼
如果法院已经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那么二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提前预测法官可能会调查、询问的事项,做好相应的提纲,并在后续联系法官以确定有无调查和询问事项。
如有,则与法官保持沟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争取到与法官电话或当面沟通的机会时,应于沟通前准备好沟通提纲,明确需要沟通的问题,备好法律法规、参考案例、证据材料等,在沟通的时候要有理、有据、有节,结构化表达自己的观点,详略得当。同时,尽可能地要求法官公开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给予充分回应。
沟通结束后,针对法官在沟通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补充提供书面意见予以系统答复,从而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全貌,理解并采信己方观点。

04二审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如何救济?
如果二审民事案件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但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或没有调查、询问当事人即径行作出裁判,当事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申请。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案件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并不必然成为申请再审被支持的理由。申请再审是否被支持,要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只有不开庭审理导致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出现(例如不开庭审理导致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或者未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等),当事人才有可能成功申请再审。
(一)认定应当开庭审理但未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案例:
案例1:杨秀发与贵州众世铭辉商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9)[敏感词]法民再19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既然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众世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则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 何在琼、李尤才、李秋与方雪霁、何再芬、方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川民再368号】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且有新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应当由合议庭的成员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之规定,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二)认定属于法定情形即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例:
案例1: 袁永华、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9)[敏感词]法民申242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永华的起诉,袁永华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后,径行裁定驳回袁永华的上诉,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袁永华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2:王志文与高淑芹、李欣琦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敏感词]法民申728号】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属于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安排法庭调查程序而未安排二审开庭程序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再审法院在判定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程序违法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提出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二审法院依据该新证据、事实或理由依法改判却不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应当开庭而未开庭”为由申请再审。
此外,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案件采取询问方式或安排法庭调查而未组织开庭审理、双方的辩论权利能否得以充分体现,也是法院认定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有些二审案件是由法官助理以谈话形式主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开庭。如二审法院仍未开庭,则可以“应当开庭而未开庭”为由申请再审。

小结
不开庭审理,虽然是民事二审程序中一种简化审理方式,但民事诉讼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设定了不开庭的限制条件,即程序上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实体上必须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开庭审理的原则逐渐异化为不开庭审理甚至异化为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于二审案件的不开庭审理应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己方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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