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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1-10-13 / 浏览: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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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的返工安排、延迟复工与薪资发放问题,坚果律师结合政府相关政策及广东人社官方回应(2020年1月30日),将各企业关心的延迟复工及延迟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总结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规定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能否以年休假或调休补回?

答:2020年1月30日晚11点,广东人社官方公众号发布《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的推文,对延迟复工及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综上,本所律师将2月3日至2月7日(工作日)、2月8日至2月9日(休息日)期间的工资待遇计算方法详细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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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1、2月3日至2月9日不能以年休假调整。由于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大多数企业的春节放假天数多于法定春节放假天数,超出的部分以年休假充抵可能已成多年惯例。但本次因防疫需要,在广东省政府出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行政命令后,应当依政府命令执行。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不得以年休假调整,若各企业已经通知或按惯例调整为年休假,则应当按广东省政府命令执行,不应再继续按调整为年休假执行。

2、正常工资待遇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目前,主要争议在于补贴(津贴)、加班费、绩效工资是否算作正常工资待遇。

补贴(津贴):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是以深圳市[敏感词]工资标准约定月工资标准的,但同时,又以薪资确认单或工资单对员工在满勤时享有补贴(津贴)的方式,连续、固定的发放了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本所律师认为,该部分连续、固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也应当一并发放;


加班费,从字义上则比较容易理解,是员工提供劳动时才享有的,数额不固定的费用,因此,本次无需发放;

绩效工资:若绩效工资与公司经营挂钩时,本次无需发放;若绩效工资作为月工资固定发放的,本次应当一并发放。

3、不受“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约束的特殊企业指:

保障城乡运行: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所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其他重要保障: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



二、员工在2月10日后因自主隔离或公司要求隔离无法复工上班,如何处理?

答:目前,深圳市要求湖北籍员工在返深后,自主隔离14天;部分企业为了其他员工的身体安全考虑,则要求所有员工返深后,隔离7-14天不等。因此,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于2月10日后仍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以调整为带薪年休假方式处理。超出年休假天数的,可以协商以调休方式处理;若无法就调整为年休假或调休协商一致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工资。


律师解读:

1、不论员工自主隔离或公司要求隔离,均系疫情防控需要,也是为了员工个人的身体健康及整个企业的卫生安全考虑,并非员工本人刻意逃避劳动;

2、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员工身体安全固然重要,企业经营状况的稳定也不容小觑,不论大中小企业面对此次疫情及政府的停工停业类紧急措施时,均遭遇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与员工沟通,诚望员工与企业之间能够互相理解、共举时限,一起平安渡过此时疫情。



三、员工接到2月10日返工通知后不到岗又未及时请假的,单位能否以旷工处理?

答:建议不要立即作旷工处理,应当向员工了解未到岗原因,视具体情况作处理。


律师解读:

若系三类人员的,则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发放工资;若系武汉籍员工需主动隔离14天的,建议提供社区证明后,优先与员工协商按带薪年休假处理,剩余时间可协商作调休处理;若员工无任何原由未到岗上班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连续向员工发送复工通知,并要求员工到岗说明原因,无法说明的,可作旷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三类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治疗、隔离而无法提供劳动的,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答:应当发放工资。


律师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三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应当按照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发放工资。



由于疫情仍在发展、变化,相关政策也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以上分析及解答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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