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建军96周年,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法治工作成果,宣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敏感词]的营商环境”等法治思想,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展开了一场精彩绝伦的模拟庭审,以提升各位律师与实习律师证据组织分析能力、庭审表达应变能力、诉讼策略部署能力等律师综合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案例来源于我所商事诉讼部负责人聂红璐律师、周静律师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租赁期满,租户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但房东以租户没有妥善维护房屋及设施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以此为由要求租户支付维修费用与赔偿租金损失。
本次模拟案件由高级合伙人贾靖律师担任审判长,企业合规部陈嘉莉律师、实习律师武婉莹担任审判员;周静律师、实习律师生杰元、律师助理王琦、律师助理谢熙晗担任原告代理人,刘亚萍律师、实习律师郑小培、律师助理黄昱斌、律师助理林心悦担任被告代理人。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退还押金?原告是否应当支付维修费用?”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从多个维度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剖析。
庭审调查阶段,双方代理律师有序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审判员实习律师武婉莹的组织下,原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随后,审判长贾靖律师结合案件诉请及事实向各方代表进行补充发问。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代表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本次模拟法庭严格遵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各项规定,从法庭准备、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双方代理律师均展现出了[敏感词]的庭审能力。庭审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双方代理律师凭借着律师的综合实力与技能,展现了[敏感词]律师应有的风采。各位法官也凭借自身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与深入的发问。观众目不转睛,聚精会神的聆听着每一个细节,沉浸在这场法的盛宴之中。
法庭是真正的主战场,想要一场无悔的庭审,模拟法庭必不可少。我所律师将模拟庭审拆解成一项又一项的标准化流程,细致梳理并打磨每一个细节,不断提高律师和实习律师的综合能力,从而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八月底最后那个周五的早上,在我们举行的《民法典》讲座上,一位客户和我说了这样的一个担忧:
所谓的债务加入,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双方/债权人单方达成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不免除债务人自身责任的方式。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债务加入的具体成文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在法律关系认定的过程中已经开始使用债务加入的概念[1]。
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第三人有无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如作出则为债务加入,反之则为第三人代为履行[2]。
对于客户而言,一旦认定为债务加入,就需要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在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客户不向债权人还款,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客户承担合同责任。因此,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两者存在着天壤之别。
那么,为了避免出现上面那位客户的风险,就需要我们在设置交易模式时进行充分的考虑:在规避风险的情况下达成商业目的。
与《合同法》相比而言,《民法典》在第三人的条件以及追偿权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除外情形,从而填补了《民法典》实施前的立法空缺。
我们不妨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分析,由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通过加入债务的方式实现代为履行,其实质上已经在原有的担保、债务转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情形。
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设置,并不需要额外考虑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情形,也就是说,此处所指的“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不应当作扩大解释。
回到文章一开始所提到的客户所遇到的问题,随着交易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交易各方在设计交易模式时也呈现复杂化的现象,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往往会出现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因此,我们在设计交易模式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如责任承担、追偿等)程度,如第三人基于商业目的考虑而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具体交易模式的优先级如下:
除了交易模式的选择外,我们还应当在订立合同或者作出承诺时,充分运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但书条款,设置一些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性条件,如限制债务范围(仅针对借款本金)、履行期限和方式、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等。
结合我们过往的案例,不少当事人在设计交易模式或者履行债务时都会像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位客户一样不太注重交易模式或者履行债务的方式,从而出现被债权人追加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况。同时,新法的实施,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以及保障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在事后作出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的时候,应当作出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第三人想要达成的法律目的以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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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贾靖 | 执行编辑:罗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