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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动态|以案护法 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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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建军96周年,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法治工作成果,宣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敏感词]的营商环境”等法治思想,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展开了一场精彩绝伦的模拟庭审,以提升各位律师与实习律师证据组织分析能力、庭审表达应变能力、诉讼策略部署能力等律师综合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案例来源于我所商事诉讼部负责人聂红璐律师、周静律师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租赁期满,租户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但房东以租户没有妥善维护房屋及设施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以此为由要求租户支付维修费用与赔偿租金损失。

本次模拟案件由高级合伙人贾靖律师担任审判长,企业合规部陈嘉莉律师、实习律师武婉莹担任审判员;周静律师、实习律师生杰元、律师助理王琦、律师助理谢熙晗担任原告代理人,刘亚萍律师、实习律师郑小培、律师助理黄昱斌、律师助理林心悦担任被告代理人。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退还押金?原告是否应当支付维修费用?”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从多个维度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剖析。

庭审调查阶段,双方代理律师有序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审判员实习律师武婉莹的组织下,原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随后,审判长贾靖律师结合案件诉请及事实向各方代表进行补充发问。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代表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本次模拟法庭严格遵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各项规定,从法庭准备、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双方代理律师均展现出了[敏感词]的庭审能力。庭审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双方代理律师凭借着律师的综合实力与技能,展现了[敏感词]律师应有的风采。各位法官也凭借自身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与深入的发问。观众目不转睛,聚精会神的聆听着每一个细节,沉浸在这场法的盛宴之中。

法庭是真正的主战场,想要一场无悔的庭审,模拟法庭必不可少。我所律师将模拟庭审拆解成一项又一项的标准化流程,细致梳理并打磨每一个细节,不断提高律师和实习律师的综合能力,从而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坚果法律视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5-16 / 浏览: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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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粤法高(2003)200号文件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敏感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敏感词]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明显过长以致影响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当事人重新约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该处长的期限适用于未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第六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第七条 需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指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第九条 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原告的举证不受前一诉讼举证期限的约束。

第十条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案件发回重审后需追加当事人的,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第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新发现的证据",包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其存在的证据。

第十二第 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以属于"新的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为不属于"新的证?quot;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负证明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

(一)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答辩意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新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答辩意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鉴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非[敏感词]机关的证据保管人、持有人提取证据不能,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不组织庭 前证据交换:

(一)所有被均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

(二)证据材料不多的案件;

(三)被告答辩时认可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的案件;

(四)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不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由人民法院主持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按照证据证明的内容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二)组织当事人相互直接交换证据;

(三)当事人营业所在地或住所地远离法院,交通不便,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庭前证据交换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换证据复印件;

(四)以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应当在证据交换日3天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八条 证据交换日应安排在最后一个举证期限届满日之后。

第十九条 证据交换日与举证期限届满日不一致的,以证据交换日为提交证据的最后日期。

第二十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反驳证据,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举证期限应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重新确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作如下处理:

(一)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二)一方当事人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告知其可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告其可另行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新的证据"的,或虽不属于"新的证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质证并予认证。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众多只有少数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不组织质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属"新的证据"为由不同意质证的,由不同意质证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庭后经评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视为该证据已经过质证。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一)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敏感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承认;

(二)对与身份关系案件相关事实的承认;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基于妥协作出的承认;

(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的,仅对作出承认的当事人产生自认效力。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表示承认,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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